2018年7月31日下午,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障厅、海南省出行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布《关于对部分小客车实施限行的通告》。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对在本省行政区域道路上驾驶的非本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下面出行管理措施:
一、进到海南省道路驾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须通过网络、电话或窗口方式办理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总天数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
二、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三、未办理登记、通行证或通行证超过有效果期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进到本省道路驾驶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区域实施小客车限行出行管理措施。
五、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遵循本通告的规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边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力度。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汽车及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进到本省道路驾驶,不受限行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