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红线包括人行道: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2、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 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3、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4、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5、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