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无法加分,只能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且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才会予以清除: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