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要是不服,3日内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队法制科提出复议,法制科7日内必须给予答复,是否改变认定,要是法制科维持原来的裁定,你就可以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认定,最后的认定结果是以法院判决为准的;
3、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个裁定而已,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