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道高速的行驶方式:
1、《实施条例》第78条: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3、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