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以 2010 年 2 月 10 日领证为例,到 2011 年 2 月 9 日 24 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 分、 6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种。注意事项: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自动清除;
2、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