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结,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第三个可以描写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半个世纪的奋斗目标。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以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国家对农村的支出,很少有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承担的责任也较小,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我市的情况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
1、现行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救助工作,主要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虽然我市已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谈不上治病、养老、儿童求学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推行缓慢。
3、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基础设施及技术力量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4、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条块分割,体制不顺。
建议:
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支付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要从资金上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试点,逐步扩大与推行广覆盖、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市级为管理,汇集基金投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基金。
四是应要求凡在规定年限,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用,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是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逐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逐年加大上级财政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也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筹资渠道的畅通。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改善乡镇医院的设施条件,引进医疗技术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使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有条件的可与省级甚至国家级重点医院建立远程网络咨询与会诊体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在农村居民短时间还不能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情况下,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形成一种在低价位上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解决现实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
3、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对农村贫困弱势群体(无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伤残者、自然灾害受难者),通过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给予适度扶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试点后可逐步扩大。对即将建立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在筹资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福利彩票分割一点“三点式”集资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县)级统筹,专款专用;个人申报,乡镇审批,补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济基金的收入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会保障缺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农民常年在外,几乎很难享受到如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济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惠,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针对的是城镇职工,打工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就使打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所以,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已势在必行。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5、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议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同城镇社会保障一样统一归口到劳动部门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使我市农村和城镇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统筹考虑,使农村社会保障逐渐向城镇社会保障靠拢直至并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1、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2、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3、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4、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5、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000元左右,其中66%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1998)。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8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
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20年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